张建伟,河南大学理学学士、硕士(1986、1993)、武汉大学法学博士(2004)。曾任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河南省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天津市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最高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基地副主任兼秘书长,现任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兼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副主任委员,国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专家委员。澳大利亚悉尼大学访问学者,比利时根特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主要成果
一、主持项目
“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制度和管理技术体系研究”(法律子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编号:2018YFC0213600);
“防大灾救大险法治能力提升研究”(子课题),国家社科重大专项(项目编号:18VFH020);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研究”(子课题),国家社科重点项目(项目编号:18AFX023);
“生态恢复整治法律制度研究”,国家社科(项目编号:11BFX081);
“水资源与水生态司法保护机制研究”,最高法院司法重大(项目编号:2018H6-0010);
“低碳社会发展环境法制保障研究”,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重大(项目编号:13JJD820010);
“政府环境责任研究”,教育部(项目编号:07JC820018);
“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研究”,司法部(项目编号:16SFB5037);
“大气污染区域控制与全球气候治理制度创新研究”,科技部(项目编号:G2021106002L)。
二、著作
《政府环境责任论》(专著),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
《气候变化应对法律问题研究》(合著),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
《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分析》(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
三、论文
Evaluation on the relevance of regional urbanization and ecological security in the nine provinces along the Yellow River, China,Ecological Indicators, 2021,132 (Co-author , 7/7);
Regional legislation to address climate change in China: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limate Change Strategies and Management, 2019,11(04) (Co-author, 1/3);
China’s Legislative Practices on Climate Change after the Pairs Agreement, Journal of East Asia and International Law, 2017,84(Co-author , 2/2);
《海洋环境与国际海洋法法庭:二十年的实践与展望》,《中国法学》(英文版),2017年第5期(合著,2/2);
《中国受污染土地监管框架评述》,《中国法学前沿》(英文版),2013年第1期(合著,2/2);
《论中国环境司法制度的构建》,《清华法治论衡》,2014年第3期(合著,1/2);
《论经济社会转型背景下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清华法治论衡》,2013年第3期(合著,1/2);
《论农村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机制》,《当代法学》,2009年第2期(独著,1/1);
《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若干思考》,《河北法学》,2008年第3期(独著,1/1);
《生态补偿制度构建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独著,1/1);
《关于政府环境责任科学设定的若干思考》,《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年第1期(独著,1/1);
《完善政府环境责任问责机制的若干思考》,《环境保护》,2008年第12期(独著,1/1);
《加强农村环保亟待完善立法机制》,《环境保护》,2012年第10期(合著,1/2);
《日本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及其启示》,《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合著,1/2);
《论中国生物技术安全立法的构建》《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独著,1/1);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知识产权》,《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独著,1/1);
《环境资源法人才培养的若干思考》,《中国大学教学》,2011年第6期(独著,1/1);
《法学教育的反思及矛盾的消解》,《中国大学教学》,2004年第9期(合著,2/2);
《工业固废短板亟待补齐》,《中国科学报》,2019.08.06(独著,1/1);
《固废污染防治工作是一场持久战》,《中国科学报》,2019.07.09(独著,1/1)。
四、咨政建议
《关于深化京津冀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协作一体化建设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做出肯定性批示,2019年;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法》提升我国防汛抗洪能力的建议”,获全国人大法工委领导批示、水利部采纳,2020年;
“关于制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建议”,获生态环境部、河北省人大、河南省人大采纳,2021年;
《资源综合利用立法》(草案建议),获国家发展改革委采纳,2021年;
《关于加快推进河南省应对气候立法的建议》,获河南省人大领导的批示,2017年;
《关于加快推进天津市应对气候立法的建议》,获天津市人大领导的批示,2016年;
《关于加强我国海洋生态保护制度的建议》,获国家海洋局采纳,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