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1日晚,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在东校区电教楼107A会议室举办第3期法学名家系列“化育讲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管育鹰研究员做了题为“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解读与思考”的学术讲座。
管育鹰研究员首先就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是否设置知识产权编的学术争论进行了简要回顾和梳理,认为民法典总则编的第123条起到了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和勾画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框架的立法效果,与郑成思先生当年关于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的设想相吻合,不失为处理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关系的妥当方案。不过,她认为第123条仍留有遗憾,该条款所列举的客体范围忽略了邻接权的客体,而且将知识产权限定为“专有的”权利后,如何理解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相关权益客体的性质,就成为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议题。
谈到民法典第440条、第444条中的知识产权质押问题时,管育鹰研究员指出,尽管国家现在大力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但其目前存在很多问题。除了知识产权本身的不稳定性和价值评估在实务中可能难操作外,还有可能出现虚假融资的风险,尤其是现在有些专利还存在质量和转化率不高、营利前景不明等问题。勉强推进质押融资反而对整体经济发展不利,特别是涉及向公众融资发行债券之类的质押,其商业风险可能不止是银行坏账,因此需要格外慎重,以免被人钻空子。谈到合同编中关于技术合同的规则时,她认为在民法典体系下,技术合同的规则应当准用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合同。
谈到侵权责任编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时,管育鹰研究员认为应当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与法定赔偿相区分,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能够准确证明赔偿数额的情形,考虑到我国绝大多数案件适用了法定赔偿来确定赔偿额,可以预计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实务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会非常有限。
管育鹰研究员还特别谈到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3条规定的人格利益许可使用问题,她认为民事主体许可他人使用其姓名、名称、肖像的权利属于财产权(商品化权)的范畴,将其归结为人格权又同时赋予积极的许可权、从而成为人格权编独立成编的重要支撑,在逻辑上是值得反思的。比较法上,通常是以侵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消极的禁止权来救济权利人。
与谈环节,文法学院法律系樊丽君教授对管育鹰研究员的观点表示赞同,并对讲座中可以借鉴的选题方向、研究方法和论证方式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她同时提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2条仅原则性将“知识产权的收益”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难以周全地保护婚姻关系弱势一方的利益。
互动环节,文法学院法律系蔡婧萌博士提出,既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在许多方面成为与知识产权法比肩的保护智力成果的制度,将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比喻为冰山与海水的关系是否仍然恰当?管育鹰研究员认为,冰山与海水关系的比喻应当从动态的角度理解,即冰山是从海水中渐渐突显出来而形成独立的制度存在;另一方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删除了有关公益保护的条款,留下来的条款均是以私益保护为宗旨,其与知识产权法保护私权的理念更加一致,因此这一比喻仍然是恰当的。管育鹰研究员还就非公开数据信息财产与商业秘密的关系等问题,与现场的同学们进行了深入交流。
文法学院法律系教授、法学学科负责人和育东主持讲坛并向管育鹰研究员颁发化育讲坛的纪念证书。张慧霞副教授、赵惠妙副教授、蔡婧萌博士以及全校40余位研究生参加了讲坛。
化育讲坛是文法学院法学学科专业新创立的学术交流平台,旨在通过邀请法学名家就前沿问题阐述学术观点、就热点话题发表鲜活思想、就焦点命题分享研究方法,推动我校法学学科专业的发展。
(供稿:赵惠妙)
附:主讲人简介
管育鹰,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本科、研究生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知识产权专业。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教学工作20余年,曾出版多部个人专著、教材、论文集,在国内外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若干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