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修改稿)

来源:文法学院发布时间:2013-10-28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加强民主决策、规范管理和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参照《北京化工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的路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有关部门的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学院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4、学院经费收入、支出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5、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6、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7、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群众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学科建设、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9、学院系、部、所一级的机构设置,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10、人员编制、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公派出国进修人员的选拔和高级人才引进及相关政策;
11、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分配中的重大问题;
12、学院重大奖惩事项和校级以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推荐;
13、教职工业绩津贴的分配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稳定的重大问题;
14、学院负责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15、对外合作与交流事项;
16、全院性或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活动,以及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7、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自身的建设;
18、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它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和人事安排
1、系、部、研究所干部的任免、调整;
2、学院一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教师岗位的聘任和调整;
4、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如教师岗位聘任小组、教授小组、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任免;
5、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安排。
(三)重要项目安排
1、价值5000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购置;
2、合作办学与重大的创收项目;
3、除科研专项资金以外其它资金的申请、使用;
4、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它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学院一万元以上资金的发放和使用;
2、运动场、馆有偿使用合同的签订,所收取资金的支配使用;
3、其它自筹资金的使用。
二、集体决策的程序和机制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为了健全文法学院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根据《关于北京普通高等学校系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的暂行规定》和《北京化工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从我院实际出发,本着既要体现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又要团结党外干部、有利于他们充分行使职权的原则,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采取通过院务会议行使本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权的决策机制。党总支作为校党委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和本单位的政治核心,除书记、副书记出席院务会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各重大事项外,还要抓好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全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和群众工作,发挥其应有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并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院务会议成员由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院教代会主席等组成。院务会一般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在,由总支书记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院长和总支书记商定。
出席党总支会议的正式成员为本总支全体委员。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院务会、党总支委员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提供有关材料和政策依据,提出可供选择的初步方案。
1、院务会议议题经主管院领导拟定后,于会前向院长提出集体讨论建议,由院长单独或与总支书记共同确定,并将有关资料、政策依据和可供选择的方案建议,在会前印发参与决策的人员。
2、需要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策的议题,其决策程序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院务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北京化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院务会决策以前要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学院下属系、部正、副主任的任免,院务会在决策以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中的程序执行。
参与决策的人员要在决策前认真熟悉材料,做好必要的调查研究,与会时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决策时,院务会议和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两会”)分别由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议草案进行表决,并明确执行决议的主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
由行政副院长对院务会集体研究的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并负责对集体决议情况进行督办。由党总支副书记对党总支委员会会议集体研究的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并由总支书记对集体决议情况进行督办。
三、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一)“两会”均应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两会”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代替。院务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应先由主管院长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三)“两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四)“两会”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当事人应主动回避。
(五)院务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1/2,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六)院务会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不超过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条件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院长有权作最后决定。如院长因故不能视事,学院应及时向学校请示,由学校指定临时代行院长职务的人选,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时,代行院长职务者有权作最后决定。凡由院长或学校指定的代行院长职务者行使最后决定权对此类事项所作的决定,不但必须由决定者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告负责联系本学院的校领导并通报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而且须对该决定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领导责任。
院务会做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表决形式为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
(七)对院务会尚未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案。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院务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或会议决定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
院务会决定的事项,由院办公室催办,并定期或不定期将落实情况向院长、总支书记汇报。
五、责任追究
(一)凡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下列情况之一,要追究责任:
1、未经班子集体研究,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问题的;
2、未向班子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4、拒绝执行或不认真执行领导班子集体决议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由总支委员会、总支扩大会、院务会提请校行政、校党委按照校规和党纪进行处理。